男鐵軌放瓦斯鋼瓶釀自強號事故 最輕本刑5年以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苗栗19日電)台鐵自強號2日行經竹南段撞上被放在鐵軌上的瓦斯鋼瓶,涉案陳姓男子遭逮,檢方複訊後認陳姓男子涉犯中華民國刑法破壞現有人所在火車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鐵272車次自強號2日清晨行經竹南段時,撞上被放在鐵軌上的瓦斯鋼瓶,車廂水管破裂、緊急停駛,影響7列次、約840名旅客。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接獲報成立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陳姓男子當天凌晨將重約4公斤桶裝瓦斯鋼瓶,由邊坡上搬運到台鐵軌道正中間,使列車撞擊瓦斯鋼瓶。

警方逮捕陳姓男子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檢方複訊後,認陳姓男子涉犯破壞現有人所在火車未遂罪,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後續將釐清犯案動機等細節。(編輯:李明宗)11205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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