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求愛不成擄殺通訊行女店長 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男子黃東明愛慕通訊行曾姓女店長不成,開車衝撞後將她上銬在空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東明跟蹤、騷擾屏東市某通訊行的曾姓女店長,曾女報警處哩,並拒絕與黃男和解。

黃男由愛生恨,於民國111年4月開車衝撞曾女,導致曾女重傷昏迷,黃男將她載往空屋,並將曾女的左腳上銬在樓梯扶手,斷絕求助機會致死。

一審指出,黃男預謀殺人犯行,並非臨時起意,犯後一再飾詞狡辯,還供稱是曾女開車追撞他的車輛,更一度向檢警佯稱失憶,延誤警方尋得曾女時間,且未對曾女家人表達歉意或彌補損害,犯後態度惡劣。

一審認為,若依殺人罪處以黃男10至15年有期徒刑的自由刑仍然過輕,考量黃男年齡已57歲,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得假釋,假釋出獄後的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尚無剝奪黃男生命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仍依殺人等罪判處黃東明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黃男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5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