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男子李國輝縱火致9人身亡,一審至更二審共4度判處死刑,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犯行未達「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緬甸華僑李國輝與女友分手後,自認遭同鄉不斷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挑釁,為躲避聲音搬進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認其他房間持續傳出羞辱他的聲音。
106年11月22日,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於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李國輝落網坦承縱火,辯稱無殺人故意,看到新聞才知道有人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一時之快,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死刑判決。
案經最高法院先後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均判處李國輝死刑。李國輝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未就李國輝的就審能力、犯罪動機等詳為調查、說明,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基於放火燒死陳姓鄰居的直接故意,但產生未遂結果,對其他9名被害人則是間接殺人故意(不確定故意)導致死亡結果,因此李國輝的行為與「情節最嚴重之罪」仍有所區別,去年12月改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支持更三審見解,並認為更三審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205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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