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胡姓男子因涉選舉幽靈人口案被法院判刑確定,他認為刑法妨害投票罪違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4月間言詞辯論終結,依法應於3個月內宣判。憲法法庭今天公告延長宣判期間。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胡男於民國95年2月間將戶籍由台北縣遷移至花蓮縣,並於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日支持參選村長的叔叔,選舉完便遷出戶籍,被檢方依妨害投票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判處胡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1年確定。
胡男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違反憲法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年4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指出,幽靈人口釋憲案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編輯:張銘坤)11206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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