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林秉樞涉施暴立委高嘉瑜等案,二審今天認定構成13罪,其中妨害秘密、恐嚇罪各判4月及妨害名譽、強制罪各判6月,4罪共計20月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確定;傷害及偽造文書等9罪,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秉樞與高嘉瑜原本是男女朋友,但林男涉嫌施暴女方,檢方起訴林男。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秉樞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包含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有7罪,共13罪判處計2年10月徒刑,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及被告對原判決的證據取捨及裁量等事項重複爭執均無理由,因此上訴駁回,部分罪名不得上訴,部分罪名得上訴。
二審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此件不得上訴的罪名,分別為妨害秘密罪判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及恐嚇罪4月徒刑;另外,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7罪(3月徒刑2罪、4月徒刑5罪),可上訴。
此外,二審表示,此件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訂被害人身分資訊遮隱問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準用第50-1條規定,以及司法院先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被害人身分資訊遮隱的公文,因此不提供新聞資料,僅提供判決主文資料。(編輯:戴光育)11207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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