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被控有新台幣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一、二審均判決無罪。懲戒法院認為陳梅欽未正當理財,判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月。可上訴。
陳梅欽自民國84年起擔任法官,因不實報加班、騷擾部屬,108年間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後轉任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110年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可請求覆審,尚未確定。
士林地檢署於110年間以陳梅欽涉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依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均認為罪證不足,判決陳梅欽無罪。
法官評議委員會評鑑決議書認為陳梅欽有「超額提領現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就貸款目的說詞反覆」的可疑行為,認定陳梅欽違反法官工作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移送懲戒,並建議撤職。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梅欽以長期擔保方式,以理財週轉金為由,向銀行取得貸款後,將之再轉借給友人,賺取高額利息價差,其貸款轉借款項的帳務往來頻繁,金額非低,難謂正當理財,所為除了減損法官的廉潔、正直形象及職位尊嚴外,並致司法公正形象有負面影響,判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月。
另外,陳梅欽被控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懲戒法院指出,經士林地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自難謂陳梅欽就此部分有何違失行為,依法應不併付懲戒。(編輯:方沛清)11207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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