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事故騎士不治駕駛想私了 嘉院判刑8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8日電)嘉義縣徐姓男子被控去年7月間無照駕車行經太保市北興路時,與無照騎機車的簡姓少女相撞,簡女不治,徐男一度想私了,警依法移送,嘉院依過失致死判8個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26歲徐男於去年7月18日清晨無照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太保市北興路,與簡姓少女騎機車戴友人關姓少女會車時,雙方發生車禍事故,簡女、關女人車倒地不起。

判決書指出,簡女雖經徐男委託友人輾轉叫白牌計程車送醫急救,仍因創傷性休克而於去年7月20日凌晨急救無效死亡。後因傷勢較輕的關女在醫院報警,並提供警方徐男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經警聯繫徐男到案說明,並依法移送,嘉檢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肇事逃逸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為,徐男及簡女都是無照駕駛及騎乘機車,徐男因酒駕,駕照遭註銷1年,雙方在行經未劃設分向標線路段(事故路段),均未靠右行駛,且會車時,均未減速慢行、保持安全間隔,都有肇事責任。

判決書指出,簡女家屬在審理中提及,徐男於車禍後不僅多次試圖移動簡女,當下也未報警或通報119叫救護車,顯然拖延簡女送醫急救時間,以致簡女傷重不治。另外,徐男於案發後僅至簡女靈堂上過1次香,也沒有道歉或談賠償事宜,希望法官能從重量刑。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徐男因駕照還在註銷期間,車禍事故想私了,不想被警方發現介入,因此,第一時間透過友人叫白牌計程車將傷者送醫,而沒有撥打119。

法官審酌徐男犯後於審理中雖已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能與簡女家屬達成和解,或徵得諒解,且雙方都有過失責任,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編輯:謝雅竹)11207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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