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豹甲車案 中興電工董事長二審改判5年10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8日電)中興電工在雲豹八輪甲車採購案,違約向中國採購裝備零件,董事長江義福一審被依詐欺等罪判處6年6月,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他5年10月徒刑,犯罪所得新台幣20億餘元沒收,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中興電工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取得國軍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

中興電工公司明知「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明訂:「本案禁用大陸地區產品及僱用大陸地區人士或非法外勞。」且知悉協力廠商無法自原先貨源取得綜合液壓泵本體及S1轉向機、S2轉向機等重要料件。

中興電工為取得「動力底盤系統乙項」第4批後貨款,分別向中國地區多家公司進口相關料件後,再由江義福以中興電工公司及董事長名義,出具「產品及僱用人員證明書」,載明「非中國大陸地區產品」,以表明動力底盤系統等產品均非中國大陸地區產品並交付國防部,國防部進而付款總計20億9916萬元。

台中地檢署在104年依貪污、詐欺等罪,起訴江義福等33人,台中地院於110年10月間,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江義福應執行6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00萬元,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沒收,中興電工總經理郭慧娟判刑2年、緩刑5年,其餘人遭判4月至3年4月不等徒刑。

案經江義福等人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江義福犯2罪各處4年、4年6月,應執行5年10月徒刑,中興電工公司取得未扣案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沒收,其餘人判10月至3年10月徒刑,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207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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