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小一男童遭虐打 狠繼父判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0日電)嘉義市1名小一男童遭繼父施暴全身傷痕累累,師長發現通報,男童緊急被保護安置,警調查屬實函送,檢方起訴施暴男子,嘉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據檢方起訴內容,這名男童出生後,原由其外祖父母照顧教養,直到去年8月1日即將就讀國小,才由母親接回,與後來跟母親結婚的男子同住。

不料,這名繼父以管教男童竊盜及說謊為由,接續於今年1月25日晚間、2月9日上午及下午,持掃把、衣架並以拳頭等方式毆打男童,造成男童左額頭圓形傷口、雙下眼瞼瘀血、臉頰挫傷、腹部挫傷、後背挫傷疑似棍棒傷、臀部挫傷、雙下肢多處瘀傷、生殖器瘀傷等傷害。

經男童就讀學校師長發現有異,於2月14日向嘉義市政府通報,緊急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保護安置獲准。警方循線調查函送法辦,檢方認為男童繼父涉及刑法傷害罪嫌,且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同法規定,加重其刑1/2。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因男童繼父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輯:陳仁華)11207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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