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王光祿狩獵案雖獲總統特赦,但除刑不除罪,前檢察總長顏大和任內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王光祿認為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案引起社會關注,104年間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王光祿案提起非常上訴、106年最高法院就王光祿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於110年間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尚有不足而違憲,但對王光祿案原確定判決的論斷並沒有影響,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王光祿指出,最高法院過度限縮解釋範圍,且過度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權,判決錯誤理解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及第803號解釋解釋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王光祿聲請意旨所陳述內容,難以敘明最高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確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的情形,裁定不受理。(編輯:李錫璋)11208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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