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 符合減刑規定判8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6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收受現金、性招待,認罪聲請交保屢遭駁回,台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陳凱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符合減刑規定,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台南地院今天下午宣判,收押中的陳凱凌到庭聽判,律師在合議庭宣判後,再度要求交保。

台南地院認為陳凱凌貪圖不法金錢及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就來源不明財產,故意不提出合理說明,無視法紀,但最終坦承犯行,表現悔意。

此外,台南地院認定陳凱凌在偵查中坦承收受現金,在審理中繳交新台幣180萬元,又自白洗錢犯罪,符合減刑規定。

台南地院判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4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2個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10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

陳凱凌已繳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28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案被告鼎立不動產代銷公司負責人翁東明,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編輯:郭諭儒)11208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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