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桃園王姓婦人被控持刀朝丈夫胸部刺殺,造成丈夫死亡,一審判10年6月;二審考量她72歲高齡,坦承犯罪有悔悟,兒子請求輕判,法院依情堪憫恕減刑後,改判刑6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指出,民國111年8月2日晚間,王姓婦人在臥房浴室內先徒手將丈夫推倒在地後,再到廚房拿水果刀自丈夫的胸部正上方刺入,並刺創右心室,致丈夫死亡;王婦的兒子察覺有異,回家查看,全案曝光。
王婦於檢警偵查期間表示,當時她在上廁所,忽然有個壞人進來,她把對方推倒,再跑到廚房拿水果刀砍對方。辯護人主張婦人犯罪當下精神狀況不佳。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酌,王婦經醫院鑑定,需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考量她坦認殺人核心情節等,依殺人罪判刑10年6月。王婦不服,僅針對原判決科刑部分提上訴,不及於認定的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高院二審,審酌王婦殺人犯行,與出於故舊恩怨、逞凶鬥狠、謀財害命、隨機或凶殘殺人行為並不同,經綜合考量,若以殺人罪判最低刑度10年,仍嫌過重,不符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王婦與被害人結縭、同住逾50年,彼此相依為命,雖偶有爭吵,但無肢體衝突,感情尚稱良好,而王婦長年為疾病所苦,有睡眠障礙,現年72歲已屬高齡,審理時坦承犯罪,已見悔悟之心,因此改判6年徒刑,可上訴。(編輯:唐聲揚)11208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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