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淡水警員藉辦案收賄 判刑12年2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前淡水警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利用受理性騷擾案,與胞兄蔡至儒向許姓男子索取金錢得手。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2年2月,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蔡至儒因與胞弟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一、二審均被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也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時任新北市警局淡水分局偵查隊警員蔡至恩於民國110年受理女子控告許姓男子於健身房涉嫌性騷擾案,未依規定立案,即以不實案號與資料向健身房業者調取許男個人資料。

蔡至恩後來發現報案女子說詞反覆,無意經歷繁瑣司法程序,且私下探詢許男,發現許男不想讓妻子知道此事,因此藉機索取新台幣60萬元,並得手其中10萬元。

許男事後向民代陳情,檢警循線查出,蔡至儒利用蔡至恩受理案件的權勢與事端向許男索取財物,還暗示許男如果不從,妻子可能會知道遭控性騷擾一事。

蔡至恩辯稱,遇到案件會主動偵辦,基於同情報案人才便宜行事,循學長姐以往教導,以另案案號發文簽請函調個資,並指許男主動提起行賄,但他不為所動,僅同意找人幫忙。

一審認為,蔡至恩、蔡至儒犯罪事證明確,考量蔡至恩敗壞官箴,腐蝕民眾對國家犯罪偵查體制的觀感與信賴,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12年2月;蔡至儒判刑6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蔡至恩、蔡至儒未以恫嚇、脅迫手段,使許男畏懼而交付財物,一審認定罪名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改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論罪,仍判處蔡至恩12年2月徒刑,蔡至儒判刑6年。

蔡至恩、蔡至儒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蔡至恩等人上訴指摘判決不當,於法不合,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9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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