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刺男友腹部致死 女子自首判刑11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李姓女子涉嫌持刀刺死男友,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被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考量她自首予以減刑,改判處11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晚間7時許,李姓女子與張姓男友因故發生口角,遭男友毆打頭部;李女一度拿水桶反擊,後來改持水果刀揮砍,朝男友腹部猛刺1刀,再持酒瓶敲擊男友頭部,致男友受有深度15.5公分刺傷而倒地。

判決指出,李女察覺男友已無反應並報警,一度向員警謊稱,自己遭男友捅好幾刀後,男友自殘失血。警消到場將張男送醫,經急救仍不治。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李女行為構成殺人罪,不採信其正當防衛說法,且被害人致命傷超過凶器刀刃10公分長度約5.5公分,不可能是張男為奪李女手上水果刀而以身體就刃,或是李女持刀不慎刺入張男腹部,依殺人罪判李女13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原判;李女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認定,李女在員警到場處理後,於製作筆錄時,自承持刀刺擊被害人,符合自首要件,應減刑。

更一審認為,李女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案發時雖遭被害人毆打,但在被害人遭刺擊倒地無力抵抗時,未即時送醫,危害重大,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也沒有賠償家屬所受損害,改判處11年徒刑。

案經李女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 清)11207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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