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退伍軍官邵維強自民國91年起為中共發展組織20年,吸收前上校向德恩等人。一審判合併執行15年徒刑,二審因他繳回犯罪所等改判12年6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邵維強曾為金門縣安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91年起接受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指示,負責在台灣發展組織,並引介軍人供中共接觸吸收。
一審判決表示,邵維強成功吸收曾任軍聞社少校記者孔繁嘉既遂,又於108年間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既遂,另欲吸收其他在職的中校、上校共3名軍官未遂。
判決提到,中共廈門第四辦公室官員透過邵維強,同意以每月新台幣4萬元的對價,要求向德恩簽署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2份誓約書,邵維強再將誓約書交給中國官員審核;自108年10月至111年1月止,共計資助向德恩56萬元。
此外,邵維強自105年1月至111年2月止,涉違反銀行法規定,未經銀行許可,非法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經手新台幣9011萬餘元。
一審指出,邵維強於偵查時僅坦承銀行法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因扣案的誓約書、銀行帳戶資料等證物,罪證明確,才改口坦承國安法犯行。
合議庭認為,邵維強為中國發展組織時間甚長,並導致向德恩違背職務收賄,對台灣國軍士氣及國家安全危害重大,且從事地下匯兌期間甚長,金額與整體規模非小,嚴重影響台灣金融秩序與外匯管理。
一審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處邵維強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違反銀行法部分,判處5年徒刑。合併執行15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54萬餘元及人民幣18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邵維強上訴主張,他坦承自首國安法犯行,應可減輕刑期。
二審認為,邵維強不符合自首要件,但考量他於審理時自白,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符合減刑事由,撤銷原判。國安法部分改判11年,褫奪公權4年;銀行法部分改判刑3年6月,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
邵維強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11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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