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相關規定合憲。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應留設法定空地。興建房屋時,需要依法保留一定比例面積的空地(建蔽率),這塊被保留下來的地就被稱作「法定空地」。假設基地為100坪,建蔽率為40%,建築物面積40坪,剩下60坪就會成為所謂的法定空地。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同條但書規定,「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也就是說,如果這塊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性質上若屬於建造房屋所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然無法免徵稅。
陳姓男子在新北市淡水區的土地於民國70年遭稅捐稽徵處核定免徵地價稅,但稅捐處辦理104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到陳男的土地是建築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要求陳男補繳稅款。
陳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被裁定駁回,陳男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陳男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另有3件相關案件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合併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編輯:戴光育)1121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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