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未把少年犯送審少年法院 最高法院改判不受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宜蘭地檢署未將犯罪時未滿18歲的林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日前撤銷原判,改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判決指出,林姓少年去年5月3日與友人手持球棒砸毀陳姓男子的汽車美容店,翌日林姓少年與友人駕車撞毀蔡姓男子的檳榔攤。

宜蘭地檢署依妨害秩序等罪起訴林姓少年,經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林姓少年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少年須於判決確定後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最高檢察署認為,林姓少年犯案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應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但原審法官未察覺錯誤,竟未諭知不受理判決,反而做出有罪判決,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被告犯罪時為未滿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且檢察官受理後仍未滿20歲,應由警方裁定移送地檢署,再由檢察官起訴後並移送少年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少年犯行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且於檢察官偵查時未滿20歲,檢察官疏未發覺,顯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致原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日前撤銷原判,改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編輯:張銘坤)112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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