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酒醉「妙齡女」起色心 司機性侵挨告才知「是男的」

載酒醉「妙齡女」起色心 司機性侵挨告才知「是男的」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與當事者無關/翻攝自Pexels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台北市一名顏姓白牌車司機,今年2月28日載到一名酒醉的「妙齡女」,要將對方送回新北市的住處,但顏男此時動了歪念,將車開往一處涼亭,並於車內做出不雅動作,「妙齡女」卻突然驚醒,他才沒有得逞。「妙齡女」事後前往警局提告,顏男才發現對方是女裝打扮的A男,新北地院審理後,近日判決結果出爐。

全案發生於今年的2月28日早上6點56分,白牌車司機顏男在台北市一處路段載到女裝打扮的A男,並將對方載回新北市的住處,但顏男抵達目的地後,又把A男帶到附近一處涼亭,脫去衣物並亂摸多處,意圖性侵,A男也因此驚醒將其推開,顏男才就此罷手。

事後A男清醒,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趕緊向新北中和分局報案,顏男也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認為,顏男利用A男酒醉之際,脫下彼此的內褲後,再使用下體碰觸對方臀部,此舉可認為他當時已打算下手做出性行為,但因A男突然驚醒並將他推開才未能性交得逞,因此認定顏男是犯《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

新北地院法官指出,顏男身為白牌車司機,與A男是顧客關係,卻沒有遵守職業道德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為逞一己色慾,利用A男酒醉不能抗拒之際意圖性侵,導致對方身心受創,行為確實不該;考量顏男沒有前科,也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綜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需扶養家庭的情況,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需要接受5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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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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