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中國籍船長汪峰裕指示武裝保全射殺4名疑索馬利亞海盜案,一、二審依4個殺人罪重判26年徒刑,更一審、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再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受僱高雄某漁業公司的汪峰裕是「屏新101號」漁船代理船長,期間他僱用2名巴基斯坦籍武裝保全,並同意武裝保全攜帶半自動步槍及子彈登船。漁船於民國101年9月29日中午12時許與其它2艘漁船在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的公海作業,遇到疑為海盜4名成年男子搭著武裝木殼船靠近。
判決表示,其中一艘國籍不詳的漁船先衝撞翻木殼船,導致木殼船上4人落海,汪峰裕明知4人已無反擊能力,涉嫌指示2名武裝保全朝4人開槍射擊致中彈流血死亡。
「屏新101號」漁船船員當時全程拍攝影片,輾轉遭人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國際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通報海巡署第五海巡隊後,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汪峰裕於109年8月間搭乘漁船到高雄港53號碼頭時,因通緝犯身分遭到逮捕。
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汪峰裕。法院一、二審認定汪峰裕涉犯4個殺人罪(各判13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最高法院認為須釐清是否為汪峰裕「指示」武裝保全開槍等疑點,將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勘驗相關影像證據,認為落海4名被害者中,其中有3人是武裝保全未經指示開槍射擊,影片中僅能看出汪峰裕下令指示射殺最後1人,將汪男改依1個殺人罪判刑13年徒刑。最高法院再度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指出,汪峰裕本可以船長權力,阻止外籍傭兵開槍,但依槍擊影像顯示,未見汪男有任何阻止行為,反而在2人遭擊斃後,指示搜尋其他落海人員並喊開槍,堪認汪男自始即有指示武裝保全搜索射殺4人犯意。
不過,更二審考量汪峰裕認定4人均為海盜,為避免4人糾集同夥救援,恐對自身及漁船安全造成威脅而下令加以射殺,與一般殺人者出於個人恩怨、財務糾紛或意識形態狀況不同,非罪無可赦,依4個殺人罪各處7年徒刑,應執行13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以殺人罪處斷,但卻未依法併處罰金之刑,且更二審認定合法持有步槍卻又稱違法,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量刑不當之處,因此撤銷更二審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戴光育)1130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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