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詐團劉姓男子等人,對林姓被害人拘禁,並以棍棒等物毆打致死,被稱為「台版柬埔寨案」,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改依重傷害致死罪,判處4人16年6月至10年6月不等徒刑。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劉男、鄭男、任男與黃男等人,加入以詐術為手段,取用並控制他人金融帳戶的犯罪組織集團,被害人林男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在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掌控下,於金融機構辦理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後,交付集團使用。
接著林男由劉男、任男,帶往集團位於台中市北屯區瀋陽路據點進行監控,林男於隔日凌晨1時55分,遭據點內黃男、鄭男與楊姓少年進行摀嘴、上手銬與腳鐐等行為進行壓制,林男因驚恐抗拒、掙扎與喊叫。
劉男與任男隨即加入一同對林男進行壓制,並輪流持手銬、棍棒毆打林男頭部及背部,造成林男受有多處瘀傷,皮下組織及肌肉組織出血,終因腦損傷而死亡;案經檢方偵辦後,將劉男等4人依殺人罪嫌起訴,楊姓少年則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案經台中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自1月29日起連4天進行審理,劉男等4人審理時坦承壓制及攻擊被害人,但均辯稱為使被害人配合不要掙扎,才出手攻擊,沒有預料會發生死亡事件。
合議庭查出,劉男等人發現林男無呼吸心跳時,曾要求楊姓少年對被害人進行CPR與人工呼吸嘗試急救,因而認定劉男等人應無殺人犯意,但構成私行拘禁與重傷致人於死等罪。
合議庭審酌,全案犯罪手段凶殘、犯罪情節嚴重,今天宣判劉男處有期徒刑15年6月,鄭男處有期徒刑16年6月,任男處有期徒刑12年(另私行拘禁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黃男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另私行拘禁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2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