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把標案給特定業者得標並收賄,被宜檢依貪污罪起訴;另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罪嫌不足不起訴,宜檢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日前駁回,李志鏞不起訴確定。
宜蘭地檢署起訴指出,李志鏞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將2起採購案,內定給特定業者張姓男子,涉嫌洩漏採購案底價給張男,無償接受張男招待,待採購案完成驗收後,收受事先與張男期約的賄款,共計新台幣40萬元。
起訴表示,李志鏞涉嫌把其中一起標案的施工經費分拆成數起金額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案,藉此規避政府採購法,並把數起小額採購案內定張男承作,使張男不法獲利18萬餘元。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起訴李志鏞,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
此外,當時檢察官追查出李志鏞擔任宜蘭縣議員期間,涉嫌於97年間向飯店等業者暗示行賄,涉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罪嫌不足,因此不起訴李志鏞,並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
高檢署認為,檢察官偵查完備,法律見解妥適,以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再議,李志鏞不起訴確定。(編輯:張雅淨)11302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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