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涉泰國槍殺案遭收押禁見 提起抗告被駁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外逃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北檢聲押禁見返台的涉案周姓男子,台北地院裁准。周男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晚認定,原裁定並無違誤,駁回抗告,即周男羈押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晚指出,合議庭審理抗告案後,認定原審以周男涉犯殺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而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周男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全案緣於,泰國北欖府(Samut Prakan)警方2月25日早上接獲清潔工報案,在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空屋內發現屍體。泰警調查發現,死者是台灣籍石姓男子,在台因強盜等案遭通緝。

泰國警方與刑事局追查,掌握台籍及泰籍涉案5嫌身分,他們在案發後逃至柬埔寨,隨後分別逃竄各處,其中涉案台籍周男2月26日搭機返台,警方立即在桃園國際機場通知他到案釐清。

台北地檢署2月27日傳訊周男,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周男涉犯刑法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等羈押必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裁定周男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且禁止與共犯聯繫;北檢提起抗告之外,為保全證據,2月28日晚間搜索周男住居所及其他犯嫌住居所共6處,並持續向泰方聯繫調取案件相關事證,釐清案情。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北檢抗告有理由,在確保本案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有進一步究明、確認的必要,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北院5日晚間召開羈押庭後,認定周男有羈押必要,裁准收押禁見。(編輯:張銘坤)11303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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