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台中雙桶屍案,徐德益等人殺人後裝桶棄屍,其中共犯王閔正一、二審皆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認定王閔正僅聽命配合、非主謀,今天改判20年與10年2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6年與15歲陳姓少女交往,徐德益105年間起僱用王閔正,當時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因此邀約蔡女也在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女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因此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閔正、徐德益、陳女尾隨進房並殺害蔡女致死,再將蔡女遺體裝進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的台中市豐原區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姓男子的友人何姓男子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私下將土地出售得利。
經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署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自己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姓男子、趙姓男子、宋姓男子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地檢署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帶往一處養狗場,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塑膠桶,並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黃男遭棄屍的塑膠桶。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徐德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共犯王閔正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共犯判處12年8月至18年不等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仍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對於王閔正殺害蔡女、黃男的犯罪動機等,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因此撤銷王閔正的無期徒刑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全案犯罪過程皆由徐德益主導與發號施令,王閔正僅為聽命配合實施部分行為,並非主謀者,審酌王閔正在本案前並無犯罪前科,且犯後坦承、素行尚稱良好。
更一審今天撤銷原判決,就王閔正殺害蔡女與黃男部分,分別改判有期徒刑20年(宣告褫奪公權10年)、10年2月,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304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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