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 高涌誠:若不能舉證威嚇即不能證合憲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死囚訴訟代理人由死刑嚇阻力、民意反廢死論點進行詰問。鑑定機關代表高涌誠說,國家有舉證死刑威嚇責任,若不能舉證,即不能證明死刑合憲。

目前台灣尚未執行的37名死刑犯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方與法務部進行交互詰問。

聲請人方詢問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死刑是否具有威嚇力及高度民意基礎,過去法務部表示死刑不違反兩公約,如今台灣民主化多年,政府是否還會濫用死刑。

高涌誠表示,美國每次執行死刑能減少謀殺案的論點,頗受質疑,國家有舉證死刑威嚇效果的責任,若沒有辦法舉證,就不能證明死刑合憲。

高涌誠指出,兩公約第6條第1項強調,締約國不能恣意剝奪締約國人民的生命,但中研院報告跟國外研究指出,死刑無法脫離恣意性,且兩公約第6條第6項提及,締約國不得據此延緩或廢除死刑。

高涌誠另表示,大法官曾援引兩公約第6條第2項,凡未廢除死刑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據此拒絕受理死刑釋憲,當時國際人權組織多有議論,應改用兩公約第6條第1項、第6項的精神。

聲請人方詢問專家學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特聘教授顏厥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

聲請人方問題包括,大法官如何回應民意反廢死立場,此方面是否影響司法自治;另外從社會防衛論角度,因死刑犯重大危害社會,而把死刑犯當作敵人,及台灣從獨裁走到民主,政府是否還會濫用死刑,死刑與國家關係為何。

顏厥安表示,大法官經過立法院同意,已是有民意基礎的機關,至於能宣告死刑的法官,以及檢察官,均未具有民意基礎,具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做出的決定,並沒有不適當。

謝煜偉表示,社會防衛論與法庭上討論的概念有別,把社會中的敵人予以排除,基於某些限定例外條件、自我防衛、緊急狀況,因此做出的例外措施,至於法庭上討論的概念,應回到責任非難與適格主體。

謝煜偉另指出,最高法院死刑判決提到顯無教化、永久隔離,是轉化刑法預防功能,當教育、教化功能無效,轉移到社會隔離,目的是把危險源隔離,而非責任的隔離,與刑法本質和憲政秩序脈絡不符合。

黃丞儀指出,民主有可能倒退,例如共和主義者是支持永恆的警惕國家,中國死刑傳統有贖刑概念,所以身分、地位會影響死刑,且死刑是用來壓迫人民、干預人民的帝制遺跡,就實質共和國原則,應保障人民平等自由參與政治社會。(編輯:張銘坤)11304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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