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4日電)高雄蘇姓女子帶著愛犬前往前鎮區一間燒烤店用餐洗手時,愛犬遭店家養的栗翅鷹攻擊受傷。蘇女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近10萬,但高雄地院僅認定部分醫療費,判賠190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業者辯稱平常老鷹養在餐廳工作區,而非一般用餐區,且案發時老鷹也繫有鏈繩,附近也有標註警語,已善盡注意義務。認為是對方未將愛犬牽繩,放任活動的過失造成;且部分醫療費用無法證明跟此事件有關,蘇女人格法益也未因此受侵害,應不可請求精神撫慰金。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老鷹飼養處為開放空間,且與用餐空間、洗手間距離不遠,店家也沒特別區隔獨立老鷹活動場域,鄰近區域也沒告示禁止進入;且案發時無人看管老鷹,老鷹可自由飛行,據此認定店家確實有管束過失。
但對於蘇女提出醫療單據中,法官則僅認定其中案發時醫療費用新台幣550元求償有理,後續提出發票單據僅證明有支出醫療費用,但因沒有相應診斷證明書,且有些發票單據日期為案發後1個月到8個月,難以認定與此事件有關。
至於蘇女求償9萬7350元精神撫慰金部分,法官則認為此事件不屬於蘇女自身的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侵害,就算基於飼主與寵物間親密關係受害,但依民法規定,僅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據此不予認定。
合議庭審結,認定蘇女並未將愛犬繫牽繩或裝籠,也有不妥適防護的過失,認定應負2成責任,店家則需負8成責任。依醫療費550元8成,判決店家應賠償440元,再扣掉已賠償的250元後,共需賠190元,另蘇女還需支付訴訟費990元。
判決指出,蘇女去年4月11日帶著愛犬前往高雄前鎮區一間燒烤餐廳用餐,期間帶著狗狗去洗手間洗手時,店家飼養的栗翅鷹突然攻擊蘇女愛犬,致受有左眼眼球內出血傷害。蘇女因此向店家求償醫療費用2650元、以及精神撫慰金9萬7350元,扣除店家已賠償的醫療費250元,共求償9萬9750元。
栗翅鷹是一種體型偏大猛禽,這間位於前鎮區鄰輕軌的燒烤店標榜吃到飽、澎湖新鮮空運,網路評價頗獲好評,也曾被部落客造訪拍影片推薦。對於店家用餐環境有雄赳赳的老鷹在一旁,上門顧客都覺得新奇。(編輯:孫承武)11306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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