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裁定收押 桃院:有串證疑慮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1日電)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今天被收押。桃院表示,案涉土地開發、尚有多人待查,鄭文燦有政商影響力,且5日應訊前與秘書對話也有串證疑慮,應認有羈押必要。

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經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發回更裁,桃院9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高院昨天撤銷原裁定,再度發回桃院更裁。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下午2時第三度就此案開羈押庭審理,法官在傍晚5時57分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鄭文燦在晚間7時整出發、由桃院警備車解送至桃園看守所;鄭文燦律師接受媒體堵訪時說,會依法提起抗告。

桃院表示,鄭文燦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此部分有2名廖姓證人的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證,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桃院說,至於鄭文燦洩密等情,依2名廖姓證人的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證明其2人知道遭監聽的事實,但秘密來源是否為鄭文燦,嫌疑程度尚未達於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桃院也說,洗錢罪部分,依卷內資料,尚不足以認定鄭文燦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的行為,此部分也難以認為已達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針對裁定羈押原因,桃院指出,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相關證人仍有影響力,應認勾串證人的可能性屬有據,也具有更高的逃匿能力,且鄭文燦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此外,且鄭文燦所犯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逃亡、串證及滅證的可能性較高,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桃院也說,鄭文燦在今年7月5日應訊前的當天上午,即以LINE傳送訊息給他的施姓秘書,內容與他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他在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桃院指出,施姓秘書作為鄭文燦與他人的溝通聯繫管道,也多次居間為2名廖姓證人與鄭文燦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的重要地位,參酌鄭文燦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的疑慮。

桃院也說,鄭文燦曾在民國107年5月21日晚間前往其中1名廖姓證人住處,可見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加深串證的疑慮。

桃院指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的範圍尚待調查,且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的人員尚未到案。

桃院表示,尚未到案人員的待證事實,是為證明鄭文燦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鄭文燦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也已提出相關證人身分,非憑空抽象論述。

桃院表示,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的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

桃院表示,鄭文燦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縱使就逃亡的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但就現階段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擔保,應認有羈押必要。(編輯:張銘坤)11307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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