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桃園巿長鄭文燦疑涉貪,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的律師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抗告案已分案,由強制處分庭法官處理中。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裁定發回;桃院9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高院10日撤銷原交保裁定並發回。
桃院昨天第三度召開羈押庭,法官認定,全案涉土地開發、尚有多人待檢方調查釐清,鄭文燦有政商影響力,且5日應訊前與秘書對話也有串證疑慮等,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
鄭文燦於昨天晚上7時許被解送至桃園看守所。鄭文燦的律師陳永來昨天晚間9時將抗告書遞交桃園地院,陳永來面對記者提問不發一語。
桃院表示,接到抗告書狀及卷證後,已在昨天晚間9時40分派車送交卷證至高院。(編輯:戴光育)11307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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