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金融機構合併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金管會副主任委員呂東英說,以前合併對價都是股份換股份,修正後可包括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
呂東英說,金融合併以前都是股份換股份,外界認為資本因此膨脹厲害,因此修正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8條,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股份,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也可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另外,金管會參照企業併購法第6條規定,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第6款「會計師」為獨立專家,也在同條增訂「第一項獨立專家之資格、評價作業準則及執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中央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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