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中一名男大學生,到網咖應徵大夜班正職,僱主原本說好月薪給兩萬五千元,上班後,第一個月卻以實習為由,改時薪八十元計算,遠低於勞基法規定。離職前,僱主以他違約,硬扣八千多元的訓練費用,還有其他雜費,一個月只領到七千多元,實在很誇張。
謝同學拿出手上的薪資袋,控訴網咖業者亂扣薪水,原本講好一個月薪水兩萬五,扣掉全勤跟雜費,其實只有兩萬一。更誇張的是上班後才被告知,第一個月算實習,薪水改由時薪八十元計算,兩萬一扣再扣,只領到一萬四千元。違法扣薪資,業者卻辯稱有簽合約,儘管雙方有簽訂工作契約,但謝同學沒拿到應得薪水,業者也已經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被開罰三十萬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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