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5 20:05

車禍擺垃圾桶 交局認定"算警示"

高華襄 張肇元 台北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一名鄭先生,3年前騎車行經辛亥路二段時,前方計程車發生車禍,卻沒有擺放警示牌,只放了一個垃圾桶,鄭先生沒注意到撞上去,身上多處擦傷,他提告求償40萬,沒想到交通局卻認定,垃圾桶有警示作用,認定非肇事原因,這結論讓鄭先生高呼"太扯了"。

鄭先生整張臉,摔得鼻青臉腫,臉上青一塊紫一塊,鄭先生會摔車,摔的這麼慘,起因竟然是因為一個垃圾桶,事隔三年,再度回到事發地點,鄭先生還是很生氣,原來當時這裡一台計程車和機車發生擦撞,小黃駕駛沒把警示牌,而是在路上放了個垃圾桶,偏偏這裡有個大轉彎,鄭先生當時一轉過來,忽然發現路上有垃圾桶,忙著閃,沒發現前面有車禍,一頭撞上去。

鄭先生事後,向第一起車禍兩名駕駛提告,求償40萬,交通裁決所一開始認定,垃圾桶不夠明顯,不能算警示標誌,想不到北市交通局,卻推翻這結果,大逆轉判定,垃圾桶有警示作用,認定垃圾桶非肇事原因,看看過去不少例子,只要在路上施工或出車禍,沒有擺放警告標誌,都得負比較大的責任,加上車禍當時天色已經黑了,垃圾桶無法反射光線,無法讓鄭先生知道前面有狀況,但北市交通局,卻認定垃圾桶有警告功能,難怪讓鄭先生這麼火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