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大安分局交通分隊於105年 10月19日凌晨,在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口執行酒測攔檢勤務,發現一輛自小客車駕駛人行駛至酒測攔檢點前,突然緊急剎車,又未使用方向燈驟然變換車道,最後違停在交叉路口。不論員警趨前閃爍警示燈、拍打車窗、宣告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並將告知內容以書面紙張貼在車窗上,該車輛駕駛人仍然不為所動,最後員警依法舉發該車輛駕駛人拒絕酒測。
駕駛人劉姓男子事後稱他當晚因開車感覺疲累,便暫停在路旁休息,停好車後就戴上耳機,並且將座椅後靠睡覺,沒注意到車外有警察。雖然員警蒐證畫面顯示,劉男的解釋悖於常理,惟行政法院一審認定劉男的駕車行為,未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等要件,故認劉男無接受酒測的義務,判決原裁罰撤銷,而未就劉男的「睡覺」理由多所論述。雖然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在上訴理由中,已闡明劉男駕駛過程,確有未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且違停於交叉路口,明顯易生交通危害,然而二審法院仍支持原審認定這是劉男為了停車的「正當駕駛行為」,且劉男是自行停妥車輛,並非警方對他「攔停」而後要求酒測,認原審判決未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駁回上訴。
大安分局表示,本案員警依法舉發交通違規,未受法院判決而影響嚴格取締酒後駕車的立場,將持續貫徹酒駕零容忍的決心。盼民眾能予支持並共同遵守法規,以維繫良好的社會秩序。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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