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為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內政部就去(108)年立法院10月三讀通過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9)日部務會報中,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定6類危險性救災行動,未來可在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後,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避免消防人員受傷或死亡。
保護打火弟兄 內政部通過「危險性救災標準」草案
內政部表示,依去年10月立院修正通過、11月13日公布的《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比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可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因此,內政部也就《消防法》授權,於今日部務會報中,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
內政部指出,此「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定消防人員、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等各級搶救人員,在衡酌災害現場已無民眾受困待救,或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時,可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以避免搶救人員冒險進入救援後,面臨可能受傷或死亡的風險。
內政部:6類救災行動 若無人命危害得免冒險搶救
內政部提到,此次通過的認定標準,是依據災害搶救現場的實務經驗及過往災例,明定6大類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爆竹煙火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與毒化物等危險場所」、「輕鋼構建築」、「長隧道或地下建築」、「有倒塌之虞建築」及「其他經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建築物」。
考量消防救災需有整體的戰術及統合的行動,才能發揮救災效益,因此內政部也說,認定標準中,也明定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可在經充分分析研判,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改採其他適當的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損害。
搶救若遇閃燃、倒塌 內政部:撤離確保生命安全
此外,內政部提到,若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無須等指揮人員下令才撤離,以確保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內政部指出,「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將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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