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住滿183天 海外所得也課稅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財政部表示,從99年1月1號、也就是明天起,海外所得課稅的對象是以「住所」、「經常居住」做為認定標準,如果在國內無住所,一個年度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也是符合課稅的標準。

由於個人海外所得民國99年起開始課稅,同時符合個人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等多項條件,將被扣以20%最低稅負,並在100年申報99年海外所得時適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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