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現行《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哺乳期間禁止夜間工作,在晚間10點至隔天清晨6點,但勞動部今(8日)發布解釋令,女性沒有親自哺乳,只要簽署切結書,就能在夜間工作。但雇主不能強迫簽署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提到,現行的勞基法是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而有部份的企業為了避免觸法,無論女性勞工是否有哺乳全數上夜班,但有女性勞工反應,她們有僱請24小時保母,或是託給家人照顧,這項強制規定會影響工作權。於是勞動部發布解釋令,讓不需親自哺乳的女性勞工,只要簽署證明文件,就可以從事夜間工作。
而雇主不得強白簽署,女性勞工簽完後,雇主應保管否則仍算違法,勞動部可依法罰雇主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翻攝新浪網)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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