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根據過去國軍退輔措施,服役滿10年才具有榮民資格,並可享就學、就養、就醫等輔導權益。政府為推動募兵制,宣布擴大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追朔自今年3月1日開始。
據了解,退輔會規劃「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所訂定,將「退除役官兵」分為兩類;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指「服役10年以上」、「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及「參與國家重要戰役」者,也就是「榮民」,其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為新增的服務對象,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依服役年資區分1~6級,並提供6年~16年不等之輔導期限。輔導期限自退伍日起算,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就學、就業、就醫(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