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30 11:15

藝人代言醫療廣告 將視為「不正當宣傳」開罰

藝人代言醫療廣告 將視為「不正當宣傳」開罰 | 華視新聞

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即日起,藝人影像將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宣中,衛生福利部警告「否則將視為『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將直接開罰;至於作家、名嘴等名人,是否也屬管理範圍,衛福部解釋,僅侷限於在經濟部職業登記為「藝人」者才需配合此規定,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不受此限。

以往的《醫療法》第86條僅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但規定不夠明確,僅列出6種行為不得進行,第7種僅禁止「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直到日前才確立哪些行為屬不正當宣傳,並於本月27日起生效。

針對藝人相關規定,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尤其是醫美診所,都會張貼、刊登藝人影像,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包括捷運站、高鐵站的燈箱等,或街頭的大型看板,或車體廣告等,若經查核、認定觸法,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藝人若上談話性節目,宣傳自己接受過哪些治療後有改善,石崇良說,只要沒有「指名道姓」、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可視為經驗分享,不屬宣傳,不受新規定所限。

此外,同樣即日起實施的衛福部最新規定,也限制醫療院所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的比較影像,例如最常見的減重醫療,當事人常會拿出以前的寬鬆衣褲,以彰顯減重效果。(圖片來源/翻攝自網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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