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18:05

"跨年網速三連霸"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台灣之星60萬

"跨年網速三連霸"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台灣之星60萬 | 華視新聞

吳念達 報導  / 台北市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天(1日)的第1373次委員會議決議中,有關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公司在去(106)年1月,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之星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據台灣之星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台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但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翻攝WIKI)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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