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今年7月一名游姓富少開超跑在台北自強隧道超速害死2命,為遏止超速行為,行政院會昨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嚴重超速定義下修,從現行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為超過40公里。例如一般道路限速50公里,現未來若超速達到90公里,就會被認定嚴重超速。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公里,修法後,原本的110公里超過40公里,飆到150,就算是嚴重超速,將開罰6千元到2萬4千元。不過有不少民眾認為,開快車嚴重威脅到其他用路人性命,2萬4千元罰太輕,應該再提高。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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