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先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不少旅客受到影響,進而衍生出消費糾紛,消基會13日呼籲旅行社應依法處理郵輪國外旅遊解約糾紛。
疫情延燒 禁靠港消費爭議多!
消基會表示,近期接獲多起民眾申訴案件,皆可歸因於政府下達2月6日起國際郵輪禁止停泊國內港口與暑假延課兩週舉措。
消基會強調,這屬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簽約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國內消費者參加郵輪旅遊,是與國內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各依團體旅遊或是個別旅遊性質,分別適用於《民法》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消基會說,旅行社與外國郵輪公司訂位時,其約定付款條件、解約、契約變更及退費規定較為嚴格,因此多數旅行社要求消費者要同時簽訂「郵輪特別協議書」,以排除旅客出發前臨時取消行程賠償規定、旅程中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之退費規定適用。
消基會特別指出,旅行社多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將上述「郵輪特別協議書」,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即已實施,內容因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會獲得觀光局核准,因此消費者有無簽訂特別協議書,皆不受其約束。綜合而言,郵輪國外旅遊契約應回歸上述法規規定。
解約糾紛多 籲旅行社依法處理
消基會呼籲,若是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因受郵輪靠泊禁令或延課令,而主張解約者,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強調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至於郵輪旅客與旅行社簽訂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消基會也認為,旅行社解約通知應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7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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