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會未到被記警告 學生不滿提行政訴訟告贏學校

朝會未到被記警告 學生不滿提行政訴訟告贏學校 | 華視新聞
(翻攝自陳旻傑Facebook)

張璦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19歲學生陳旻傑,2019年就讀花蓮高中時期,因3次沒參加朝會而遭校方記警告處分,陳旻傑先後分別向校方、教育部提出申訴與訴願,但都遭駁回;他再向花蓮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出爐,法官認為,記警告有侵害名譽、人格權之虞,日前判學生訴願有理,教育部敗訴。

未撤銷原記過處分 陳旻傑將再提起訴願

陳旻傑昨(25)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從學生申訴至花蓮地院判決出爐,耗費近一年的時間才終於收到花蓮地院的判決書,作為《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後首場教育事務行政訴訟,儘管法院實質上已認為他獲得全部勝訴的判決,但美中不足的是,因為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起初就違法,所以花蓮地院僅撤銷教育部訴願決定,並未撤銷原記過處分且未作兩造雙方實體事實上的審查,他也將依法重新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校內申訴遭駁回 向教育部提訴願也不被受理

陳旻傑表示,他就讀花蓮高中時,因為朝會未到,被學校以重大集會未到為由,記以警告處分,但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7 點,就全校集合活動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對於學校直接對缺席學生記小過,並非正向管教輔導措施,他因此認為學校的這項處分違法,並依相關程序進行救濟。

當時他向校內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遭駁回,又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也被以警告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因此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校方依然主張,重要集會無故未到,經勸導改善後記警告是屬於「合法管教」,且未改變學生身分也無損害其受教育機會,干預實屬輕微,難以構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第784號解釋強化學生權利 記警告可能侵害學生名譽權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過去司法實務及學理上曾認為學生與學校間係屬「特殊權力」關係,學生對於學校內的處分不服,僅能依照內部程序申訴救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但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學生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應可以提行政訴訟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84號解釋後,肯認各級學校學生能就退學以外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法院宣判學生勝訴,教育部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也明確認定學校所記之警告、小過、大過屬於「行政處分」,可能侵害學生之人格權、名譽權,因此教育部以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陳同學的訴願是違法的。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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