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拿兒三倍券用「遭控侵占」 律師:不會構成侵占罪

媽拿兒三倍券用「遭控侵占」 律師:不會構成侵占罪 | 華視新聞

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日前有網友分享,他的女性友人朋友領了三倍券後,她的兒子向媽媽索取自己的那份,媽媽強調要當作家用,被兒子怒控「侵占」,認為這是政府給他的錢。到底是否構成「侵占」?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分析,他認為父母有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利,因此這不會構成侵占罪。

媽用兒三倍券 遭控「侵占」

日前有網友在《爆廢公社》上指出,自己的女性友人最近領了三倍券,回家被讀國二的小孩索取自己的那份,單親媽媽說,這筆錢是拿用來貼補家用,卻遭兒子指控侵占,認為這是政府發給他的錢。

當時那位媽媽開出條件,要求兒子拿出1000元出來,就可以給他三倍券,但媽媽主張而現在這1000元是由她先墊付,因此如果兒子要,就得掏出1000元。

3000元三倍券 律師解釋:應分兩部分看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分析,他認為,用小孩名義領的三倍券,應該拆成兩部分來看,一是1000元三倍券,這是媽媽出錢換的,這部分應該是母親的,小孩沒出錢,不能主張連這部分都是他的;二是2000元三倍券:這是政府給予小孩的一個福利,只要是國民都可以領,性質上比較接近無償贈與,那就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

林智群指出,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因此爸媽可以管理這部分的2000元三倍券,只不過如果要用掉,還是要用在小孩身上。

構成侵占罪?律師:不會到刑法

至於會不會構成侵占罪?林智群說,有其他律師覺得可能會構成,但他認為不會,父母有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利,即使是持有,也不會構成侵占罪的,如果不是用在小孩上,那也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用到刑法。

就在剛剛發生一件事情,朋友打電話來跟我訴苦,朋友的孩子今年國二了,而就在剛剛,我朋友領著振興經濟的一萬二回家。

朋友的孩子看到,立馬去跟我朋友索要屬於他的三千。

我朋友不讓他拿,同時說:這些要拿來買家用的。

小孩就跟我朋友爭吵著說:這是政府發給他的,是屬於他的,你這是侵占。

故事就到這了。

聽到這,各位廢友們,到底誰是對的?誰是錯的?

我個人覺得孩子,有錯也不能說全錯。

站在有家事的立場,當然是全額拿來當家用才是對的。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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