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有關民眾詢問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是否應先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一事,台北國稅局今(3)日說了,「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並不同於民眾集資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之行為,因此是免申報贈與稅的。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有無涉及贈與? 國稅局給答案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民眾集資購買彩券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因此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如:每人出資金額、如何分配獎金、何時購買、在哪購買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所得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