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盈萱 趙英光 謝忠義 報導 / 彰化縣
彰化北斗鎮郭姓男子,花800萬元買了一棟4樓透天厝,交屋時建商聲明防水保固3年、結構保固15年,沒想到,房子交屋不到3個月就出現漏水,郭姓男子和建商談好,自行請工班處理,再向建商請款15萬元,不料,隔年同一位置又發生漏水,建商認為應該是要找當時施工的工班負責,郭姓男子不能接受,告到法院,法院判建商應再賠郭姓男子20萬元。
郭姓男子站在自己的家裡,比著上方的天花板,說著這是工班補過漏水的痕跡,但還是會漏水,尤其
郭姓男子和建商談好,自行請工班處理,再向建商請款15萬元,不料隔年同一位置又發生漏水,屋主郭先生說:「所有漏水問題他們會負責,可是負責他們找來興建的時候,你會發現他們補的痕跡並沒有補的很好,建商也一直都沒有來處理,然後補完之後也會持續漏水,可是他們也不解決。」郭姓男子很無奈
當初建商沒講清楚會有漏水狀況,更不解為什麼漏水修不好,漏了兩次他不能接受,告上法院,建商陳先生說:「我錢給他了,給他之後他現在跟我說,基地有問題結構有問題,那你是不是應該找他跟你做保固。」建商認為,第二次漏水,應該要找當時施工的工班負責。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弘仁說:「在這個案子判斷上,法院仍然認為建商必須要負擔起保固的責任,那經過鑑定結果認為說,這個改善工程只要20萬元就可以達到修復效果,所以法院判決認為建商仍然應該要賠。」法院表示,台中市建築師公會查出漏水,是因為,郭姓男子的房子隔壁是新案建物,不同時間興建,導致交界處混凝土間產生裂縫,雙方訂有契約,建商還是得履行契約義務,判建商應再賠郭姓男子20萬元,建商不服將提出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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