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盈萱 林品鑫 報導 / 台中市
台中有民眾想租房,約房仲看房,房仲跟他說,他屬意的房間是最後一間,因此看房要先下定金,避免被人捷足先登,民眾就付了房租的一半4千元,還簽下「定金」收據,結果民眾有事爽約了,定金被房仲收走,拿不回來,認為不合理,無奈PO網求助。
一位網友在臉書上PO文,寫「我們還是新鮮人,付了定金要看房,卻因為有事沒去看,4000元就被吃走了」,還說「各位沒有簽約的情況下,這樣合理嗎」,民眾說:「應該就拿不回來了吧,就是已經付了就代表你已經要簽這個房子。」民眾說:「租金如果是8千元那4千元確實不妥,雖然說這個本來就不合理,可能也是當初沒有看清楚。」
當時那名網友就是怕租不到才先付定金,但仔細看,網友提供的合約收據裡,租金是8000元,房屋定金打勾4000元,保留到111年8月1日,下方有備註如反悔不租無法履行簽約,定金依法恕不退還全額沒收,合約收據內容雖然白紙黑字,但定金全數沒收真的沒有轉圜餘地嗎?
非當事房仲沈政興說:「一個有收定一個有付出定金,這已經是變成一種契約的條件,那他們還一個紙本合約這樣子,條例看起來相對是,屋主已經願意租給這個承租方,只是這個承租方可能沒有出現,所以就是被沒收了。」但律師則是有不同的看法,律師顏偉哲說:「假設他是定金的性質,應該還是要區分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因為定金的本身已經到達租賃租金的一半,那事實上這個是有一個偏高的狀況,部分是屬於一個違約金的性質在裡面,或許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
律師說,一般定金大約是租金的2到3成,定金過高,就可能會轉變成違約金,如果民眾有違約的狀況,扣除違約金的比例,就是由法院判定,而不是房仲或房東自己決定,同時也呼籲民眾租屋或買房,只要是要付錢、簽名的合約,都要看清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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