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台中市
台中一對江姓夫妻現居住宅開始有濃厚菸味飄入屋內,循線發現菸味為樓下羅姓鄰居於陽台抽菸所致,夫妻倆雖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但菸害問題仍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與身心,曾嘗試與羅男溝通、委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總幹事協助勸說,羅男均置之不理,於是夫妻倆自行錄影蒐證並提告。羅男辯稱,社區內無規定不得在陽台抽菸也沒有證據是他造成的,台中地方法院勘驗後,判羅男敗訴,須賠江姓夫妻4萬元賠償金,且不得再讓二手菸飄進對方家,全案可上訴。
鄰居陽台抽菸多次溝通仍不理 夫妻怒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家住9樓的江姓夫妻,時常聞到菸味,經查發現菸味是從8樓鄰居羅男常在陽台處抽菸,夫妻倆飽受二手菸飄散菸害之苦,便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對此,夫妻倆曾於109年6月間嘗試與羅男溝通、110年2月間於社區群組發言請羅男自重、111年1月間委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總幹事協助勸說,羅男均置之不理。
江姓夫妻表示,期間歷經懷孕、生子,二手菸問題已嚴重危害一家健康、家人飽受身心痛苦,並認為他們長期受二手菸所害之頻率、時間及次數,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便開始蒐證提告,並求償總數10萬元精神撫慰金。
鄰居辯:菸味未必都是他造成 夫妻搬證據
對此,羅男辯稱,陽台也屬私人空間,社區規約未明定禁止不能在陽台抽菸,也提到某次自己不在家,但江姓夫妻仍稱聞到菸味,可見菸味未必都是他造成。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勘驗證據後表示,根據江姓夫妻提供的錄影畫面、空氣清淨機的數值顯示,羅男在陽台抽菸後,屋內空氣污染指數就會從20多上升至59不等,某日於1小時中抽了4根菸。對此法院認定,羅男抽菸確實對江姓夫妻生活品質和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已逾一般人能容忍,判羅男敗訴,且應賠償江姓夫妻合計4萬元精神慰撫金,且不得再有讓二手菸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鄰居被判敗訴 網讚「造福有類似困擾的人」
事後,江姓夫妻也於PTT上分享事件經過,原PO提到,有先客氣告知說會蒐證,經管委會、也請過管區員警道德勸說,羅男仍矢口否認,堅稱抽菸的人根本就不是他,甚至對原PO口出惡言、冷嘲熱諷,對此也提告妨害名譽。到了偵查庭上,原PO故意先不提交證據,羅男信誓旦旦說他沒有抽菸,等到把影音光碟上呈,羅男才改口說願意和解。
原PO表示,但到調解委員那,羅男僅稱願意私下道歉,導致和解破局。之後開庭羅男辯稱,因樓上腳步聲很大很吵、在群組標記他害他沒面子,不然原本都會到樓下吸煙區,因為上述原因讓他不爽,才會改成直接在陽台抽煙。原PO表示,都蒐證一年多了,不能合理化陽台抽菸,造成困擾的事,原PO也很感謝這次台中地院的法官,判出了這次優質的判決,讓眾多新聞台報導。。
貼文也引起廣大網友響應,不少網友大讚他們的行為,紛紛表示「你超棒!」、「大推」、「讚」、「厲害,辛苦了」、「造福社會」,也有不少人提出疑問,如「才4萬,繳完又可以爽爽抽」、「怎麼蒐證,不會有侵犯隱私權的疑慮嗎」。
原PO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1項,他已經被法院禁止在陽台抽菸的行為,他如果再繼續抽,就一樣蒐證呈報法院,3萬到30萬的怠金,一直抽就一直罰。而蒐證的部分,他們是用自拍棒加上運動攝影機,而根據《刑法》第315-1條,條文中第1項跟第2項,開頭的「無故」,他們並非無故,江姓夫妻認為,陽台區域屬於半開放空間,並非什麼非公開場合,因此並沒有所謂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可能,且是為了維護居住安寧權,在請管委會協調及寄送存證信函告知後,盡所能的努力之下仍被置之不理,不得不為之的正當防衛行為,並非無故。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1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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