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品瑄 楊荏惇 報導 / 台北市
孕婦差點被撞,怎麼會無法用公家監視器當成證據?警方表示,根據「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公家監視器是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不適用於檢舉,除非今天孕婦受傷了,案件變成刑案,就可以拿公家監視器畫面佐證,不過這個法規,也被網友大罵實在太死板,難道是要讓大家隨身攜帶行車紀錄器嗎?對此警方回應,若找到民間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一樣可以檢舉。
大馬路上車來車往,交通新制才規範,駕駛如果沒有禮讓行人,最重可罰6000元,但卻因為是公家監視器,無法可罰,台北市警交通大隊分隊長葉怡君說:「其立法理由是在維護治安之公共利益,並保護個人隱私,避免機關不當利用。」根據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交通舉發取締不符合設置目的,所以不能當作舉發的唯一依據,除非孕婦當下因為車輛未禮讓而受傷,案件提升到刑事案件,公家監視器才能變成證據,民眾說:「這真的是很誇張,因為那是公正的東西為什麼不行,又不是偷拍。」民眾說:「不合理啊,因為好不容易有這個證據,然後你不能當證據,就不能舉發到這個人。」
也就是說除非民眾當下,剛好拿手機錄下,或是事後找到其他畫面來檢舉,否則找上警方也愛莫能助,目前公家監視器會取締的,只針對科技執法的部分路段,而遇到車不讓人,就只能自己找民間畫面調監視器,或是上網尋求行車紀錄器,再放上檢舉專區,畢竟公家監視器,24小時錄影涉及個資問題,也不是想調就能調,礙於現行法規警方想開罰也愛莫能助,民眾想自保真的只能當柯南找到關鍵畫面檢舉。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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