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多項修法重點,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此次修法包含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所適用的同性婚姻之姻親範圍、性私密影像相關保護令,或是俗稱的「恐怖情人」的未同居親密暴力,也可適用社會福利資源和適用刑事程序,而未來直系血親的加害人,未經同意不再能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婦女救援基金會今日提及,他們每年服務超過2千名親密關係被害人、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童年目睹家暴創傷成年人,發現需要透過修法才能保障被害人權益和落實三級預防;由於修法前俗稱「恐怖情人」的案件,無法有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適用,而被威脅恐嚇、散佈性私密影像,若不盡早處理,很難從網路上完全移除。
婦女救援基金會指出,這次修法納入保護令款項後,公權力得以命令加害人不得散佈性影像、刪除、交付或下架,讓性影像不會在第一時間外流出去或持續被散佈,終於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相關法案;同時也讓未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能納入適用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童年目睹家暴成年適用社會資源協助修復創傷影響等,也更完善家庭、親密暴力關係預防的服務。
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長期積極參與修法和倡議修法,非常感謝行政院和立委范雲、吳玉琴等不分黨派的人士,願意看到被害人處境與法令不足之處,且願意接受婦女救援基金會建議進行修法,補足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執行上的漏洞;婦女救援基金會對此期許,家庭、親密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更為完整,暴力預防更提早,能讓社會中的暴力減少。
以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一、 擴大同婚家庭成員保護,將同性配偶的姻親關係納入受保護對象。由於民法的姻親規範並沒有準用到同性婚姻的適用,過去同婚的被害人被配偶的家人暴力時,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存在著漏洞。現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姻親範圍不論直系或旁系,修正一律擴大到四親等以內是家庭成員。
二、 性影像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許多與性影像有關的事情均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未來,透過民事保護令的聲請,可以要求對方交付或刪除性影像,或下架已上傳至網站的性影像。另外,網路平台業者,若透過警察機關、網路防護機構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違反性影像的保護措施也有相關的罰責。
三、 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減少空窗期。
四、 擴大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包括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 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此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適用家暴法第58-1(就業服務)等資源。
六、 教保服務人員與機關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24小時責任通報人員。強化發現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之敏感度。
七、 隱私權提升,也強化及被害人隱私保護措施。未來家暴被害人,能申請禁止直系血親的加害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讓遠離原生家庭的子女不再被未經同意的取得戶籍資料。
八、 童年目睹家暴之成年人也可以獲得求助資源。以往衛福部的服務只限未成年人,現在成年人在童年目睹家暴的創傷也入法,未來可獲得創傷復原的資源。
九、 強化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的權利。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需要以其可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才可以被監護人同意由媒體記載身分資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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