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清明節上班「可拿雙倍薪」 雇主不給最高罰百萬

兒童節、清明節上班「可拿雙倍薪」 雇主不給最高罰百萬 | 華視新聞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中市

清明連假將至,依據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皆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付工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多發1倍工資,如果雇主違反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恰好都是4月4日,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日皆為同天,又剛好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因此4月5日放假1天。

台中市勞工局今(1)日表示,勞工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國定假日都有權利放假,若因業務需要,雇主需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且應加發1倍工資;或經由勞資協商後,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國定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後,當天勞工出勤工資不必加給。

不過,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必須明確,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另外,企業若想在國定假日採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形成的空班,則不用補假。

勞工局補充,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須另外於「工作日」安排補假1天,且全職人員和兼職、工讀生均適用;至於補休日期何時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並無硬性規定,但補假日要明確約定。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提醒,國定假日遇到員工產假、陪產檢假期間,雇主不需另給補假,因產假是以日曆天數連續計算56天,期間包含了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而陪產檢假部分,建議勞工選擇工作日請假,請陪產檢假時遇到國定假日,雇主可不給予補假。

勞工局呼籲,國定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不論工作態樣,出勤與否都應依法辦理,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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