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基隆市
去(110)年一名蔣姓女子因不滿自助餐「醬料」要加錢,與老闆娘發生爭執,事後蔣女指控老闆娘罵她「窮就不要吃」、「沒錢就不要吃」。對此,老闆娘也控告蔣女誣告,經基隆地院審理,認定老闆娘並未罵蔣女,而是在場其他客人所言,判蔣女誣告罪成立,處2個月有期徒刑。
女子不滿醬料要加錢 與老闆娘起口角
根據判決書指出,蔣女去年8月至基隆某自助餐店購買便當,結帳前先在便當內加入3匙蘿蔔乾,結帳後走至櫃台右側,要再裝辣椒醬料時被老闆娘制止「要再加錢」,蔣女聽聞後感到不滿,稱「太誇張了吧」、「全部台灣省哪個便當店醬料還要加錢的」,老闆娘回以「不爽可以不要來啊」、「這樣子喔,那80塊還妳,掰掰」,並將80元擺放在櫃台上及收回尚未拿走之便當。
隨後蔣女要求「叫你們老闆出來」,老闆娘就回說「我就是老闆」還表示「妳不走我就叫警察」,蔣女再回以「叫客人滾!妳是畜牲嗎?叫客人滾!妳是服務業妳搞清楚啊,妳搞清楚妳是服務業,妳叫客人滾?叫警察來!打119,叫警察來」。警察據報到場後,蔣女先向警察指稱「醬料收錢」、「叫客人滾」之事,老闆娘則向警察表示「要告她公然侮辱,剛才罵我畜牲」。
警察記錄雙方資料後,並要求雙方至警察局備案。蔣女至警察局報案指稱「因我遭人公然侮辱,精神傷害,故至派出所報案」、「覺得是老闆娘在找麻煩,然後老闆娘就說沒錢就不要吃、窮就不要吃、妳給我滾,錢就退給我,便將錢丟在桌上,再說一次妳給我滾,因為很憤怒,覺得畜生才用滾的,人是用走的,便失去理智,罵她是畜生」等。
雙方告上法院 女子「誣告罪」成立
法官審理時檢視現場錄影畫面,均未發現老闆娘曾辱罵蔣女「窮就不要吃」、「沒錢就不要吃」、「妳給我滾蛋」,而是現場客人要求蔣女「要吵去別的地方吵」,蔣女便改向該名客人指稱「關你屁事啊,她醬料給我收錢啦」,該名客人回以「妳不吃就不吃,妳可以選擇不要吃啊,妳在那兇什麼啊?人家夾東西兇什麼兇?」、「沒錢就不要吃,可憐」、「比乞丐還可憐」等。
法官指出,蔣女曾在審理時自述「我聲音很宏亮」,檢驗影片時亦能清楚聽見蔣女所述內容,但勘驗現場錄影檔案,只見蔣女質疑老闆娘「醬料要加錢」及「叫客人滾」,而未曾針對「窮」、「沒錢」之事反駁,反而是在場客人對蔣女稱「沒錢就不要吃,可憐」,「比乞丐還可憐」時,蔣女旋即回稱「有沒有錢關你屁事」。
法官認為,蔣女係遭受侮辱會立刻反擊之人,倘老闆娘真有辱罵被告「窮就不要吃」、「沒錢就不要吃」,蔣女應無可能未予反駁,亦未於第一時間警察據報到場時向警察投訴,可證老闆娘並未辱罵蔣女。
基隆地院表示,蔣女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2月,還可上訴。地院指出,蔣女因不滿老闆娘要求醬料加錢,即持續在場叫囂及辱罵「畜牲」、「死老闆娘」、「裝痟的」、「賤女人」,見老闆娘欲對其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後,又在派出所誣指遭老闆娘辱罵「窮就不要吃」、「沒錢就不要吃」,不僅使老闆娘受有精神上損害,且濫用司法資源,法治觀念薄弱;又蔣女始終否認犯行,並將己身犯行歸咎於老闆娘先提出告訴及司法人員不公,犯後態度不良;蔣女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確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