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立法院三讀通過

莊開文 何興邦 薄征宇 報導  / 台北市

  不管掃黑掃白都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才能夠行事,立法院於是加緊審相關法案。

  這是首次對洗錢加以規範,以後台灣將可望不再成為國際犯罪集團的洗錢中心。

  至於什麼是洗錢呢?就是將不法行為,像是販毒的所得,透過銀行等交易管道,從事黑錢漂白;或是乾脆藏匿不法所得,都是洗錢。以後洗錢者將被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當然,自首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其刑。

  另外,金融機構也要盡監督之責,否則要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項法律將自公布之後六個月實行。

  未來加強掃白,檢肅貪瀆,修正案將罰責提高了,貪汙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罰金。不過也有自新條款,如果自首,將貪汙所得自動繳交,將減輕或是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更是免刑。

  另外圖利罪比較放寬了,明定圖利私人不法利益的才算,以免公務員因此不敢圖利國家或者是人民,反而造成行政績效不彰。

  立法院接連通過了這兩個法案,算是為掃黑、掃白盡一些心力。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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